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播文艺研究委员会是由广播音乐、戏曲广播、小说联播、广播曲艺和广播文艺五个研究委员会合并组成的。简称“五会合一”。
“五会合一”的酝酿、筹备工作是在中广学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筹备工作整整进行了两年。可以看出学会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也十分慎重。两年中,“五会合一”筹备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克服了许多困难,较好地完成了预期的任务,完成了全国广播文艺工作者赋予的历史使命。在筹备过程中,全国各地电台给予了筹委会大力的支持和无私的援助。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播文艺研究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广播文艺正朝着更加有序、更加先进的方向发展,预示着中国广播文艺作为党和人民的宣传工具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发展和繁荣文艺广播事业,将是我们不断努力的方向。
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播文艺研究委员会的成立,目的在于把原来各自相对独立的五个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上统一起来,便于更好的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便于更好地有计划地开展工作。“五会合一”不是要削弱各专业委员会的力量,而是要加大他们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力度,加强他们的内部管理,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专业委员会的作用
“五会合一”前的各专业委员会,每年都分别搞了不少活动,评奖、研讨、交流等等,为中国广播文艺的发展做出过显著的成绩。“五会合一”后的各专业委员会,也同样能够得到广播界的认可,为繁荣中国的文艺广播再做贡献。
新世纪中国面临着机遇和挑战,我们文艺广播也同样面临着机遇和挑战。学会生存,着眼发展,这仍然是新世纪赋予我们的第一主题。中国广播电视学会广播文艺研究委员会正是在时代发展的一个重要关节点上宣布成立的。我们面临的是文艺广播继往开来的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研委会的具体任务概括起来是六项:
一、学术研究;
二、咨询服务;
三、培训干部;
四、业务交流(含与海外);
五、组织评奖;
六、协调与指导。
生命在于运动,学会的生命也正是在事业的运动当中生存和发展的。我们在服务于“大广播”的前提下,在广电学会的领导下,扎扎实实办我们广播文艺研委会自己的事,既要抓大事,又要抓小事,实心实意地、全力以赴地为会员台服务。(摘自安景林在中广学会广播文艺研究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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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文艺委员会章程(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文艺委员会”,英文名称为:“Radio literature Commission
of China Radio & TV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RL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结合广播文艺的特点,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是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团结和联系广播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广播文艺工作者,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与经验交流,促进广播文艺工作的改革,提高广播文艺类节目的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发挥广播文艺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协助中广协会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广播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遵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完成协会分配的任务,按时交纳管理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推动广播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扬广播文艺工作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广播文艺工作的水平。
(二)以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结合的精神开展学术研究与经验交流,编辑出版广播文艺类学术著述、研究报告和内部业务交流期刊,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播文艺理论的建设和发展。
(三)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领导下,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播文艺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为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广播电视队伍服务。
(四)开展调查研究,提供业务咨询,为有关业务部门和社会有关单位服务。
(五)接受中广协会委托组织广播文艺类节目、栏目评奖活动。
(六)组织行业内的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广播文艺类节目、栏目、频道(频率)的不断优化和创新,涌现更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精品;为广播文艺类采访、编辑、创作、经营、管理、技术制作等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七)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授权范围内,维护广播文艺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八)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授权范围内并经协会批准,开展与海外广播文艺工作从业人员及有关学术团体的业务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暂不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可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或广播电视台;
(二)副省级、省会市级(含)以上广播电台的广播文艺、音乐、艺术类专业频道、频率以及艺术类节目占有相当大比重的其他频道、频率;
(三)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广播节目制作机构。
第九条 单位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有获得本会业务指导和服务的权利,有获得或优先订阅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要求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对本会活动有较大贡献或在中国广播文艺事业和产业发展方面有显著成就的中国籍人员和外籍人员,本会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或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名誉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的机构认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任务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并由当选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决定重要会务。每届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会务,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秘书长召集。常务理事会所作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三)聘请顾问;
(四)决定常务理事、理事的增补和卸任;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研究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在会长或秘书长领导下,可设立办公会议,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决定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发生空缺时,由理事会选举递补。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研究机构领导人员;
(三)指导常务副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并指导各研究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资产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推荐单位,其常务理事职务即应卸任。常务理事和理事需要增补时,由单位推荐,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研究部。本会下属的各研究部在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和研究机构交纳的管理费。
(二)国内外团体、单位(含单位会员)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向研究机构收取管理费的金额,由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团体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中广协会财务室管理,并接受协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需合并、分立或终止,须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单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