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完善保险产品监管制度,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原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开发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开发指引》作为财险公司产品监管核心规范性文件,细化了产品管理具体要求,对部门规章《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形成有效补充。
近年来,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产品覆盖范围不断拓展、保障内容持续丰富,但也出现了附加险产品占比高但缺乏细化规则、行业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管理和运用有待强化、公司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需进一步细化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报备行为,细化完善监管要求,提升产品监管质效,提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修订完善《开发指引》,并同步更名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行业产品开发提供要求明确、标准清晰的制度遵循,作为财险监管及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强监管严监管的重要抓手。
二、《规定》在规范产品开发、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出哪些核心要求?
《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一是坚守保险本源。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二是强化标准规范。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严格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公司各层级应当承担的产品开发管理责任,并要求财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督促公司审慎开发产品。四是加强持续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强化对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三、《规定》对附加险的开发管理设置专章予以规范,是出于什么考虑?
附加险作为主险的补充,目的是保持主险稳定性的同时适当增加其灵活度,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保障。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缩减或调整。实践中,个别公司存在将实质内容较为独立或与主险关联性不强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甚至用附加险来修订主险错误的问题。为此,《规定》单设附加险章节,系统性明确其定义、开发目的及必要性评估要求,并列示禁止开发的具体情形,目的是引导行业回归附加险开发初衷,确保产品结构清晰、责任明确,防范条款冲突、理赔纠纷或经营合规风险。
四、《规定》对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提出进一步要求,请介绍一下相关考虑。
制订和使用行业示范条款和基准纯风险损失率是提升行业条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定价精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手段。《规定》明确,对于有行业示范条款或者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各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同时提出,对于未使用的公司,须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理由及差异。从而在尊重公司差异化经营路径的同时,通过细化要求强化示范条款和纯风险损失率的使用效能,促进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提升。
五、《规定》在强化财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方面提出了哪些重点要求?
答:《规定》从公司产品管理层级、标准、流程和责任等多个方面入手,系统性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公司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对条款费率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同时将创新性强、业务模式特殊或承保风险高的产品纳入审议范围,以更有效覆盖风险。通过明确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要求,细化年度产品报告要求,督促公司不断健全产品全流程管理体系。细化公司主要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总精算师以及各级产品开发管理人员责任,持续强化产品开发管理力度,压实机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