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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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文|胡玉玮 杨旭泽
10月8—9日,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在北京举行,围绕贸易和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改革形成16项成果共识。相较6月首次例会,本次磋商由机制建设转向具体议题协调:一是就混动汽车贸易达成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谅解,继续推进纯电动汽车价格承诺及复审程序;二是继续便利稀土、永磁体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并就列单前通报和列移单程序透明度达成谅解;三是关税、市场准入及外国补贴监管等议题继续磋商。总体看,中欧经贸关系呈现重点领域务实协调与结构性分歧并存的格局,后续关键在于将原则性共识转化为可执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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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委员谢夫乔维奇在北京举行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及16项成果共识,重申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妥善处理分歧、稳定并推动双边经贸关系更加平衡,并商定2027年1月举行部长级视频会议、3月召开第三次例会。
从机制演进看,6月29日首次例会侧重确立四个工作板块、贸易监测机制与沟通安排,本次则围绕汽车贸易、重点商品市场准入和出口管制等形成更具体的协调事项。欧盟对华货物贸易逆差仍处高位,贸易再平衡与经济安全共同构成本轮磋商的重要背景,但双方对具体实现路径仍需继续协调。
汽车贸易是本轮较为突出的政策增量。双方就混动汽车贸易达成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谅解,欧方表示相关安排可能使未来四年中国对欧混动及插电式混动汽车出口较不作调整情景下的预测规模减少逾半,但具体实施规则尚未公开;纯电动汽车反补贴案则继续通过企业价格承诺和复审程序推进,两类安排应予区分。
出口管制方面,中方继续通过绿色通道便利稀土及永磁体对欧出口许可,欧方协调重点两用物项许可个案,双方还就列单前提前通报和列移单程序透明度达成谅解。部分商品关税、医疗器械及农食产品准入、外国补贴监管、知识产权和世贸组织改革等议题进度不一,部分仍处于磋商阶段。总体看,本次会议体现出中欧在结构性分歧仍存的背景下,通过机制化磋商推进具体问题协调,政策效果仍取决于后续落实。

一、事件概述
2026年10月8—9日,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和经济安全委员马罗什·谢夫乔维奇在北京举行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第二次例会。10月9日,双方发布联合声明及成果共识清单,围绕贸易和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世贸组织改革四个板块形成16项共识。双方重申,作为关键贸易伙伴,将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妥善处理分歧,继续稳定双边经贸关系并推动关系更加平衡。
从成果内容看,贸易和投资平衡是本轮磋商涉及事项最多的领域。16项共识中,贸易和投资平衡板块共10项,涵盖部分商品关税、汽车贸易、医疗器械及农食产品市场准入、外国补贴监管和投资合作等;出口管制板块共4项,涉及重点物项许可便利、政策沟通及列单和移单程序;知识产权与世贸组织改革各1项。相关事项进展程度有所不同,既包括已经达成的原则性谅解,也包括既有工作的延续和后续磋商安排。
本次会议较为突出的成果集中在汽车贸易与出口管制领域。双方就混动汽车贸易达成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谅解,继续推进纯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价格承诺及复审程序;中方愿通过绿色通道继续便利稀土及永磁体对欧出口许可,欧方则协调解决对华重点两用物项许可个案。双方还就出口管制列单前提前通报及相关程序透明度形成谅解,部分具体贸易摩擦取得阶段性协调进展。
双方商定于2027年1月举行部长级视频会议、3月召开机制第三次例会,为后续磋商提供了明确的沟通安排。总体看,本轮会议在保持中欧经贸关系稳定与平衡的共同目标下,围绕重点争议形成了更加具体的协调事项,但相关成果能否转化为实际政策,仍取决于后续执行安排。
二、磋商机制由框架搭建转向具体议题协调
中欧经贸关系规模较大,贸易失衡与产业竞争是双方持续面临的重要问题。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2025年欧盟对华货物出口1996亿欧元、进口5594亿欧元,逆差3598亿欧元;2026年第二季度对华货物贸易逆差约1030亿欧元,为2022年第三季度以来的单季高位。持续存在的贸易逆差,使市场准入、产业补贴及重点商品竞争成为欧方的重要关切。与此同时,关键物项出口管制与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构成另一条协调主线,贸易再平衡与经济安全问题共同构成本轮磋商的重要背景。
双方对推动贸易关系更加平衡具有共同目标,但政策侧重点并不完全一致。欧方更加关注缩小货物贸易逆差、改善欧洲企业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条件;中方则强调通过扩大双向贸易、挖掘新兴领域合作潜力推动中欧经贸关系“向上平衡”,并要求具体解决方案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及双方国内法律。这意味着双方存在通过协商解决具体贸易摩擦的共同需要,但对贸易结构调整的路径和政策工具仍需持续协调。
机制化磋商为处理上述分歧提供了新的渠道。6月29日,中欧在布鲁塞尔举行贸易投资磋商机制首次例会,正式确立贸易和投资平衡、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改革四个工作板块,并建立联合贸易监测机制。双方同意交换贸易数据和市场准入问题清单,授权工作层围绕各项议题继续磋商。首次会议主要解决磋商渠道、议题范围与工作安排问题,为后续处理具体行业争议奠定基础。
与首次例会相比,10月第二次例会的突出变化在于工作重心由机制建设进一步转向具体问题协调。本次会议不仅延续既定工作板块,还围绕部分重点商品和监管程序形成原则性谅解及后续行动安排,表明机制已开始发挥处理具体摩擦的作用。不过,不同议题仍处于原则性共识、程序推进或技术磋商等不同阶段,相关安排尚未全部转化为具有明确执行标准的政策措施。现阶段更适合将中欧贸易投资磋商机制理解为持续协调分歧、提高政策可预期性的重要渠道,其实际成效仍需通过后续执行检验。
三、汽车贸易取得阶段性进展,市场准入与监管分歧仍待协调
汽车贸易是本轮磋商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点领域。近年来,欧盟一方面对中国生产的纯电动汽车实施反补贴措施,另一方面关注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对欧出口增长带来的产业竞争压力。相较纯电动汽车已有专门贸易救济措施,混动汽车此前尚未形成同类安排。9月18日,针对欧方希望中方自愿限制混动汽车对欧出口的报道,商务部明确反对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自愿出口限制,强调解决方案必须兼顾双方利益及法律要求。本次联合清单最终确认,双方“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式就混动汽车贸易达成谅解”,表明双方在坚持合规要求的前提下就这一具体摩擦取得原则性进展。
混动汽车贸易谅解的潜在影响较大,但具体实施方式仍有待明确。谢夫乔维奇10月9日表示,双方已就适度调整中国混动及插电式混动汽车对欧出口形成共同理解。按照欧方对未来四年不采取调整措施情景下出口规模的预测,相关安排可能使对欧出口数量减少逾半,涉及数百万辆汽车。但中欧联合清单并未公布具体产品范围、预测测算细节、管理方式和实施时间,欧方亦表示相关成果尚需提交欧盟领导人评估。因此,现阶段可以确认双方取得阶段性谅解,但不能将欧方预期降幅直接认定为已经生效的出口配额,更不宜据此测算确定的出口及企业利润影响。
纯电动汽车反补贴争端则继续通过企业价格承诺和复审程序寻求解决。欧委会2024年10月29日对中国生产的纯电动汽车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税率为7.8%—35.3%。2026年1月12日,欧委会发布价格承诺指导文件,允许企业就最低进口价格、销售安排及在欧投资等提出承诺;2月10日,欧委会接受大众安徽针对CUPRA Tavascan车型提出的价格承诺,使该车型在满足最低进口价格、数量限制和投资等条件下豁免相应反补贴税。这表明企业价格承诺可以在既有贸易救济框架下提供替代解决路径,但仅适用于获批企业及车型。本次例会确认继续推进相关程序,并不意味着整个行业的反补贴措施已被取消。
部分商品关税与市场准入问题也取得进一步磋商进展。联合清单提出,双方将继续探讨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降低部分商品关税的可能性。谢夫乔维奇会后进一步表示,双方已就通过降低最惠国税率改善部分欧盟商品对华市场准入形成共同理解,涉及汽车零部件、橄榄油、鞋类等商品,对应现有出口额接近40亿欧元,预计可节约关税至少2.25亿欧元。上述欧方披露反映了本轮谈判的具体方向和预期效益,但在税目、税率、生效日期等信息正式公布前,尚不能认定有关降税安排已经落地。
其他市场准入事项主要集中在医疗器械、农食产品及相关监管领域。医疗器械方面,双方同意继续对话,欧方欢迎中方扩大进口的措施,包括在第九届进博会期间举办采购对接会;农食产品方面,中方将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加快符合条件欧盟成员国的区域化原则认可,并共同探索解除蓝舌病相关输华限制的方法。此外,双方还将围绕计算机订座系统、化妆品及药品监管框架继续开展技术磋商。相关安排有助于推动解决具体市场准入障碍,但实际效果仍取决于后续准入标准、监管程序和具体措施的落实。
监管规则分歧仍是中欧经贸协调需要持续面对的问题。双方同意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SR)开展技术对话,但欧方尚未宣布调整或暂停相关审查制度;针对逆变器项目融资指导文件,欧方澄清有关指导不针对特定国家,双方将继续磋商,但相关融资要求并未因此撤销。总体看,本轮会议在汽车贸易及部分市场准入领域取得阶段性进展,但补贴监管、产业竞争等结构性分歧仍然存在,后续仍需推动原则性共识转化为明确、可执行且符合既有规则的政策安排。
四、出口管制便利化继续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可预期性受到重视
出口管制是本轮磋商中与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直接相关的另一重点。在中方已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背景下,稀土及永磁体出口许可的审批效率与交付可预期性成为欧盟相关企业的重要关切。本次联合清单明确,中方愿继续通过“绿色通道”机制,为稀土及永磁体对欧出口许可审批提供便利;欧方则将与成员国共同推动解决两用领域对华重点许可个案。双方通过相互便利回应关键物项跨境流通需求,有助于缓解产业链不确定性,但相关安排仍以各自现行法律和许可审查为前提,并不意味着取消出口管制。
列单及移单程序透明度是本轮出口管制磋商较为突出的新增成果。双方在出口管制对话机制下达成谅解,将在列单前进行提前通报,提高列单和移单程序透明度,并支持在各自法律框架下启动移单程序。上述安排有助于改善企业对监管名单变化的预期,降低突发政策调整带来的合规成本。不过,提前通报的适用范围、时间要求及移单审查标准尚未明确,启动相关程序也不意味着已完成名单调整,各自主管机构仍依法保留最终决定权。
除具体许可和程序协调外,双方还同意进一步加强出口管制领域的政策沟通,包括发布政策指引、组织政企交流和培训等,并讨论研究两用物项合规贸易结构性便利化措施的可能性。政策交流有助于降低企业对管制范围、申报条件和许可程序的信息成本,而结构性便利化措施则指向更长期的制度安排,但目前仍处于研究讨论阶段,尚不能认定双方已建立新的通用豁免或批量许可制度。
总体看,本轮出口管制合作由重点物项许可便利进一步延伸至程序透明度和制度协调,反映双方在经济安全政策持续运行的背景下,仍有维护关键产业链稳定的共同需要。其政策增量主要体现为提高合规贸易便利性与监管可预期性,而非出口管制政策的全面放松。后续重点关注绿色通道及欧方重点许可个案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提前通报、移单程序和结构性便利措施能否形成明确的操作安排。
五、规则合作与分歧管理并行,后续政策落实仍是关键
知识产权及世贸组织改革构成本次成果清单中制度性、长期性的合作议题。知识产权方面,双方确认已着手解决系统性问题并取得进展,同意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有效性、公平性、透明度及可预期性设定阶段性目标,并通过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监督进展。相较一般性沟通安排,阶段性目标和工作组监督为后续合作提供了可跟踪的执行路径,但具体问题清单、完成时限及实施标准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世贸组织改革方面,双方同意以开放、建设性的方式加强双边沟通与合作,承诺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并讨论相关议题,争取取得实质进展。中欧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通过规则管理贸易摩擦方面存在共同需要,但对产业补贴、贸易救济及市场竞争条件等问题仍有各自关切。将世贸组织改革纳入磋商机制,有助于在双边争议之外保留多边规则协调渠道,但本次共识尚未涉及具体改革方案,相关合作仍处于持续沟通阶段。
从本轮成果的整体进度看,16项共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混动汽车贸易、出口管制程序透明度等已经形成原则性谅解的事项;二是纯电动汽车价格承诺、稀土出口许可便利等在既有制度下继续推进的事项;三是部分商品降税、外国补贴监管及结构性便利化措施等仍需进一步磋商的事项。不同层次的政策确定性和执行条件存在差异,不能将其统一视为已经落地的经贸协议。这也说明,当前中欧经贸协调的主要进展在于重点争议出现阶段性解决路径,但结构性竞争分歧并未根本消除。
下一阶段,中欧经贸关系的观察重点将由原则性共识转向具体执行结果。一是关注混动汽车贸易谅解的实施范围、测算基准及欧方后续决策程序;二是关注部分商品关税、市场准入及纯电动汽车价格承诺能否形成新的具体措施;三是关注稀土出口许可、两用物项个案及出口管制程序能否建立稳定、可预期的操作安排。2027年1月部长级视频会议和3月第三次例会,将成为检验相关共识落实进度的重要时间节点。总体而言,本次会议推动中欧经贸磋商由机制建设进一步转向务实协调,但双边关系能否保持相对稳定,关键仍取决于既有共识能否持续转化为具体行动,以及新出现的贸易与监管摩擦能否继续在机制内得到妥善处理。

(1)混动汽车贸易谅解的适用产品、数量基准、实施机制及欧方后续决策仍未完整披露,实际执行可能与现阶段预期存在差异;(2)部分商品关税调整、医疗器械等市场准入事项仍处于磋商或执行准备阶段,政策落地时间和范围存在不确定性;(3)欧盟反补贴措施、外国补贴监管和其他贸易防御工具仍可能引发新的摩擦;(4)稀土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便利化的实际效果受个案审查和各自法律框架约束;(5)全球贸易环境、产业竞争和其他地缘政治因素可能扰动中欧经贸合作及机制推进。

胡玉玮:首席政策分析师。经济学博士、牛津大学博士后、欧盟访问学者。曾担任中国证监会研究院国际金融部负责人、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驻华代表(养老金与保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学家。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顾问专家,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客座研究员。参与或主持多项国际、国家和部委重大经济金融领域研究课题。主要研究领域:宏观经济、国际金融、资本市场。
杨旭泽:中信建投政策分析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宏观经济、财政政策、金融监管等。